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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开云全站    发布时间:2024-01-18 18:59:45

  202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为加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保护、传承和弘扬武冈优良历史传统文化,现将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为主、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品质衡量准则和保护图则的要求。实施工程单位应拥有相对应资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指导、监管本市历史建筑修缮工作。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历史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除明确由有关部门管理的外)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补助资金、修缮方案等进行审核检查、汇总,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缮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除明确由有关部门管理的外)内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修缮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修缮设计的具体方案初审、日常修缮管理及巡查等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市自然资源及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设计的具体方案等规划批准手续,在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后依法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市住保中心、教育、国资、文旅广体、城管、宗教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该依据各乡镇(街道)情况,统一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部门每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年度修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是不是列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

  第六条历史建筑业主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业主不明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修缮。

  第七条对历史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业主自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业主应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办理历史建筑修缮规划审批,业主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经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文旅广体部门审查后,方可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报批:

  第九条经批准的修缮工程完工后,业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旅广体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完工后,业主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

  第十条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原则上由业主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建设价格确定。

  (二)所有权属单位自管产、个人私产的,根据造价审计结论,可按40%的比例享受工程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业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规划核实意见。

  (二)审核。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对业主提交的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补助方案。

  (三)拨付。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凭审计结论、支付工程款的完税凭证及合同书等文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所有权属市直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所有权为个人的,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至个人。

  第十二条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业主”为历史建筑的权属所有人、使用人或保护责任人。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规范历史建筑修缮管理,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五条“完善保障措施”第十八款:加强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部分“工作要求”第二大点第二小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武冈市境内所有历史建筑的修缮管理。

  第三条〔修缮原则〕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为主、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一大点第二项工作原则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三条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的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管本市历史建筑修缮工作。

  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历史城区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除明确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外)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补助资金、修缮方案等进行审查、汇总,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缮工作进行指导、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除明确由相关部门管理的外)内历史建筑修缮工作的修缮计划编制、补助资金申报、修缮设计方案初审、日常修缮管理及巡查等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自然资源及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文旅广体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等规划批准手续,在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后依法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市住保中心、教育、国资、文旅广体、城管、宗教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武冈市委办公室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19〕60号)第三大点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大点第六条组织历史文化名城(村、镇)、重点镇、特色镇、美丽乡镇(村)、宜居村庄、中心镇、传统村落等的审查报批。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五大点第十九条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地方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修缮计划编制〕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应当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情况,统一制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旅广体部门每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年度修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六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的巡查情况,并结合权属所有人的意见编制含有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区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份组织专家对各区编制的年度修缮计划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一章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武冈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编发〔2022〕1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确定〕历史建筑业主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业主不明的,分别由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修缮。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修缮。

  第七条〔修缮行为分类〕对历史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业主自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历史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修缮。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八条〔修缮程序〕办理历史建筑修缮规划审批,业主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修缮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经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旅广体部门审查后,方可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下列材料报批: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九条办理历史建筑修缮规划审批,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竣工验收〕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业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旅广体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验收。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补助资金标准〕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原则上由业主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历史建筑修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产权性质及修缮工程造价确定。

  (二)所有权属单位自管产、个人私产的,根据造价审计结论,可按60%-80%的比例享受工程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同一历史建筑五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修缮补助资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同一历史建筑在五年内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第五大点第十九条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要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地方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资金渠道。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天宁街—木货街—寿佛寺巷历史街区临街建筑整治修缮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7〕9号)第三点奖补政策措施(二)措施及标准“其他整治修缮工程:除上款规定五种情形外的房屋整治修缮工程以原建筑门面开间为单位结合工程造价对工程进行资金补贴。每单位工程根据造价审计结论,可按60%-80%的比例享受工程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拨付流程〕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业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规划核实意见。

  (二)审核。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对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做审核,根据资产金额来源情况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补助方案。

  (三)拨付。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所有权属市直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所有权为个人的,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至个人。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竣工后,保护责任人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决算书、施工合同、规划核实意见。

  (二)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三)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确定的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拨付相关资金。所有权属市直单位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所有权为个人或属各区的,按照属地原则,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区财政,再由区财政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管理〕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条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预算申请、使用管理、发放等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否则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违法违纪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九江市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